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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
2017-03-09 16:47:09 來源: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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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凡從事與專利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支持和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 經濟貿易、科技、公安、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二章 專利保護與管理
第五條 鼓勵申請人對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研究開發成果申請國內、國際專利,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指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之前,與該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應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并不得私自進行轉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資助資金,用于扶助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專利,獲得自主知識產權。
第六條 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術團體、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技術鑒定工作。當事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專利技術鑒定機構進行專利技術鑒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
?。ㄒ唬┲卮罂蒲辛㈨椇托录夹g、新產品開發;
?。ǘ┘夹g、設備的進出口貿易;
?。ㄈ┥暾垏曳龀?、投資的科技項目;
?。ㄋ模┩夥揭詫@夹g、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第八條 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方,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專利標記的標注方式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九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當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和傳播單位提供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在當年有效的證明文件。專利實施被許可方還必須提供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冒充專利的產品或方法做廣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提供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隱匿等提供條件。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的評估:
?。ㄒ唬┺D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ǘ﹪衅髽I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ㄈ┮試袑@Y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ㄋ模┮詫@Y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ㄎ澹┮愿鞣N形式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枰M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專利資產的評估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執行。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也可依法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市(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也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ㄒ唬┣址笇@麢嗟馁r償數額糾紛;
?。ǘ┰诎l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ㄈ@暾垯嗪蛯@麢鄽w屬糾紛;
?。ㄋ模┞殑瞻l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ㄎ澹@l明人、設計人的資格糾紛。
對前款第(二)項所述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后請求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埱笕伺c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
?。ǘ┯忻鞔_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根據;
?。ㄈ┊斒氯藷o仲裁協議并且一方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ㄋ模儆诠芾韺@ぷ鞯牟块T案件管轄范圍。
第十五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請求人應當遞交請求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請求書后,應在10日內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請求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送交被請求人。
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和答辯通知后,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拒收請求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或者不按期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十七條 省、市(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應當通知當事人按時參加。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出,是請求人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是被請求人的,可以缺席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遵循專利權有效原則。
專利糾紛立案后,被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請求人的專利權無效的,應當自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受理糾紛案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書面申請中止調解、處理程序。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中止調解、處理的申請,應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有權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圖紙、資料、帳冊等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助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對與案件有關的可能滅失或被銷毀、被轉移的物品予以登記封存。
請求人申請采取登記封存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并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決定。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可以決定解除封存。
第二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ㄒ唬┩V怪圃?、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出口侵權產品;
?。ǘ╀N毀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專用工具。
當事人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采取保護專利權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生效;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下列專利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ㄒ唬┲圃旎蛘咪N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
?。ǘ┪窗匆幎ǖ姆绞皆诋a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的;
?。ㄈ@麢啾恍鏌o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的;
?。ㄋ模┰趶V告等宣傳材料或者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非專利產品稱為專利產品的;
?。ㄎ澹﹤卧旎蛘咦冊鞂@C書或者其它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
?。┮呀浗邮芄芾韺@ぷ鞯牟块T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專利侵權案件,侵權行為人又侵犯該項專利權的;
?。ㄆ撸┪唇浽S可,在其制造、銷售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
?。ò耍┪唇浽S可,在廣告等宣傳材料或者合同、投標書等資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專利違法行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或者發現專利違法行為后,應當在10日內審查立案。
第二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有權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檢查與專利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并可以依法進行登記保存,查閱、復制或者登記保存與專利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文本、帳冊等資料。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職權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應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奪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利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圖紙資料的,或者擅自啟封、轉移、處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罰款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馄诓簧暾垙妥h、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