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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
2017-03-08 14:28:15 來源: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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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成果管理,保證及時、準確、完整地統計分析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程實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成果是指通過鑒定、驗收、評價等規定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成果、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列入國家和省、市、縣的各類科技計劃(含專項)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科技廳負責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市州科技局負責管理本地區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檔案館負責全省科技成果匯總統計工作,對全省科技成果登記、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可按直屬或屬地關系向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不得重復登記。
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科技成果通過鑒定、驗收、結題等方式評價或已獲得知識產權和行業準入等相關證明,可以申請科技成果登記。
第七條 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有效的成果評價證明;
(三)科技成果沒有權屬爭議;
(四)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八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要提交紙質和電子版兩種形式的材料。
(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成果:科技成果登記表、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意見、市場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認定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查新報告、法定檢測報告、用戶證明。
(二)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記表、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和相關的鑒定或驗收報告。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記表、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和相關的引用或應用證明。
第九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受理,給予登記號??萍汲晒怯洐C構對受理登記的成果應及時公示。
第十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出具登記證書??萍汲晒怯涀C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二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時,如果其內容不便或不愿對外公布,申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書面聲明;未做聲明的視為同意授權登記機構處理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在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檔案館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可獲得下列支持:
1. 獲得申報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基本資格;
2.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轉化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上發布;
3.獲得申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科技計劃管理部門應督促科技計劃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并將成果登記作為計劃項目管理的考核內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單位)的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 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應做好登記成果的統計、分析工作,按時報送科技成果信息。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轉讓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